Roblox和鲍尔的定义,都没有谈到另外两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即言元宇宙必称的web3和区块链。鲍尔在书中有一节专门谈到,元宇宙不是web3,但两者同时出现,web3对于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是至关重要的。
原创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57个#法治论坛74个
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9月2日,以“元宇宙:适用人类规则的数字世界”为主题的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蓝厅成功举办,10位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领域的青年精英发表精彩演讲,另有2位进行书面交流。论坛成功举办,加强智慧法治前瞻性研究,助推青年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建设智慧法治研究学术生态,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和实际效用,很多研究成果进入了决策和相关制度建设,充分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青年责任,回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特别是始终维护人类主体地位的法治关切。
本次论坛由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指导,上海市法学会主办,支持单位为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东方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知网等。
本次论坛演讲嘉宾分享了元宇宙法治化、元宇宙与未来正义、域外元宇宙发展、元宇宙与司法数字化、元宇宙铸币权等前沿话题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来自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和国内代表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工智能企业、智慧法治青年学人及各区法学会、团体会员等单位代表近200人参加论坛。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韩逸畴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丹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东方学者郑戈以题为《元宇宙的虚与实及其法治化路径》,作了主旨演讲。他认为,新冠疫情以来,远程办公、在线会议、空中课堂、线上开庭、平台直播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常态。元宇宙概念突然获得了商业动力,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争相追逐的转型方向。这导致了元宇宙发展有资本炒作、数字寡头、普惠型元宇宙三种可能未来,因此需要揭示元宇宙的虚与实,并探讨用法律引领其发展方向、使其去虚向实的可能性。他提出,元宇宙的未来取决我们当下的选择,是让它像众多加密数字货币和NFT“艺术品”那样成为资本收割韭菜后烟消云散的泡沫,还是让它成为互联网巨头进一步巩固垄断地位的契机,抑或是让它成为互联网迭代更新以服务于改善大多数人的数字化生存状况的目的?这些都取决于我们当下的政策和法律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张钦昱演讲了《元宇宙的规则之治》。他指出,元宇宙绝不是简单的游戏,其不仅体现设计者的意图,更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开放的、不受束缚的、沉浸式的环境,让用户通过感官突破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障碍。我们须以社会的逻辑理解元宇宙。他提出,元宇宙同其他社会一样,也会出现道德性、经济性、安全性等社会失范问题。因此,要靠内在和外在控制规则的双轮驱动解决元宇宙的社会失范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林少伟的报告为:《元宇宙与未来正义》。他研究发现,从宏观上看,元宇宙可能会出现道德上的失范、经济上的失衡、社会上的失序、政治上的争夺等正义困境。从微观上看,元宇宙可能会在人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争端解决等方面存在困境。其背后实际上存在元宇宙个人自主、自由秩序与规制之治之间的悖论、统一技术和规则体系的趋向与对超级利维坦的担忧之间的悖论、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追求与中心化治理机制之间的悖论等三大逻辑困境。为了让元宇宙通往正义之路,首先应在规制逻辑上实现转变。即由被动消极型的治理向主动积极型的治理转变、由一刀切式的规制模式向差别化规制模式转变、由权力-技术的双向式向权力、技术、伦理融合式转变、由形式正义模式向实质正义穿透模式转变。其次,要确立负面清单原则、法律中立原则、法治、自治、共治结合原则、绿色原则、轻诉讼原则等五大原则。只有对元宇宙施加正确的规制模式和治理原则,才能让其通向正义之路。
奥地利格拉茨大学DavidGruber博士研究员就《欧盟数字治理与网络安全政策下的“元宇宙”》一文进行了报告,他介绍了欧盟的数字立法目前的立法变革,在过去两年就有《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人工智能法》等法案的通过。并提出元宇宙已经或者必将发展到不能被忽视的程度,监管具有全球性,我们必须设定并最终解决这一个或者一些与元宇宙一起出现的问题。他认为,由于欧盟的数字立法通常采取技术中立的路径,因此要在欧盟数字立法中明确提及元宇宙,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然而,元宇宙的日益发展和使用可能导致,对于这些新生事物,行政监管和司法判决可能还会适用非元宇宙专属的欧盟法律,并且这些监管行为和司法判决可能对未来的专门立法确定边界。
Fenwick&WestLLP合伙人,FenwickAI工作组联合创始人ZachHarned发表了题为《元宇宙的有趣人工智能工具及其法律含义》的演讲。他主要分享了元宇宙中有趣的人工智能工具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人工智能中的“深伪技术”。他认为,深伪技术涉及一些用于合成媒体的人工智能技术。这些技术的产生源于生成对抗技术的发展。但这些技术的基本概念是,它能够生成在现实世界并不必然存在的事物图像的逼真展现,并对这些内容进行合成。但是目前,存在着许多不当使用这一技术的情形,例如,被应用到各种欺诈案件中。他还以视觉深伪技术、虚拟外观设定等举例说明了人工智能中的“深伪技术”。
韩国汉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珠莲以《韩国关于元宇宙的讨论》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她指出,疫情蔓延期间,元宇宙也成为了时下最热门的议题之一。随着韩国元宇宙平台ZEPETO的爆红,韩国政府认为未来元宇宙将广泛应用于政治、行政、民间企业、教育、娱乐等生活各方面各领域,并开始关注元宇宙的未来价值。她认为元宇宙的发展首先会涉及著作权相关问题,如将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引入元宇宙和相反情形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问题。其次,会引发商标权相关问题,如元宇宙中的数字服饰装备能否认定为商品,在装备贴标行为能否认定为使用商标?再次,会产生专利权相关问题,如有关元宇宙相关的专利申请大幅增加。最后,会引发国际私法相关问题,如有关元宇宙相关纠纷中,国际诉讼管辖和准据法问题。
商汤科技政策研究总监刘志毅以《全球视野下的元宇宙创新生态与科技治理》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元宇宙区别于传统互联网的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元宇宙包括现实世界;第二,元宇宙通过由实向虚和由虚向实两条发展路径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融合和互动。同时,元宇宙带来了沉浸式的体验、更深层次的虚实互动、新的“数字身份”,推动了互联网升级到新的维度,创造了新的经济生态、新的组织和新的治理模式。最后,他提出了元宇宙发展可能面临的技术发展问题、科技监管问题、资源和算力问题、科技伦理问题。
德国波鸿大学研究员RobertKorves发表了题为《从纸质法院文件到法院元宇宙——德国的司法数字化》的演讲。他表示,2017年自杭州建立了中国的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后,中国已经大致走完了从模拟程序到元宇宙意义上的完全数字化法院程序。而数字化法院程序在德国才是刚刚开始。他从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角度,介绍了21世纪初,德国《司法传输法》出台,大多数立法都普遍承认电子传输在诉讼文书的传输上具有等效性。而使用这种新的传输方式是自愿的,但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没有广泛使用这种传输方式。这对法院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案件仍然以纸质形式提交。法院也没有理由将案卷数字化,并以数字形式处理整个诉讼过程。因而在法院的数字基础设施方面也没有什么重大的投资。结果是,直到2022年数字传输的应用仍然是自愿的。但2022年初,数字传输的使用对于司法体制中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对律师,已经成为强制性要求。自今年起所有的法律执业者,尤其是律师与法院之间的通信传输都必须以电子形式完成。他指出,在数字法院案卷方面,强制引入数字法院案卷管理与强制律师使用数字通信并不同步。然而,绝大多数的德国民事法院都已经实现了这种过渡。在数字言词辩论方面,囿于法院的技术设备,加之对安全问题的考虑,关于是否应当允许法官使用他们自己的电脑设备以及广为使用的软件成为热议的话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唐林垚作了题为《俯视元宇宙:Web3.0革命下的数字规则豹变》的演讲。他认为,从数字技术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立法的趋势都是相似的,但立法者所看到的元宇宙各有各的不同。从一个更抽象的维度来探讨可能存在不同面向的元宇宙的规则之治,因此,需要关注位于元宇宙之上的一个更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趋势,那就是——Web3.0革命。他指出,从Web3.0革命的视角来俯视元宇宙,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的规则供给所必须要经历的三个方面的思维转向。其一是“从管控节点迈向把握全局”;其二是“从单向解释迈向多维阐述”;其三是“从碎片规则迈向有机整合”。这些思维转向为元宇宙的未来规制指明了方向,他最后对于Web3.0革命下的数字规则提出了确立伦理规范,更新技术发展标准、提升监管精度,建立专职审查体系、尊重技术创新,引入自甘风险规则三点建议。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袁曾以《元宇宙空间的铸币权与中国方案》作了发言。他指出,在国家对元宇宙空间治理的路径选择上,对货币体系的治理是相对便捷与高效的法律规制方式。目前,数字代币无法覆盖元宇宙经济需要、元宇宙空间中权益归属主体缺乏法律规制、数据平台企业居于元宇宙空间治理主体地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在元宇宙空间货币治理中加入数字人民币方案。他提出,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法律地位决定了数字人民币在元宇宙空间货币治理中的优势。数字人民币以中国主权信用为背书,可从建立相对安全的支付结算体系、构建金融数据权益体系、创设元宇宙社会信用体系三个方面,拓展元宇宙经济的发展维度与深度。此外,数字人民币体系的建立对确定元宇宙空间的治理标准具有维护元宇宙空间主权、明确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边界、限制数据平台权力、保障数据主体权利等先发优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就《元宇宙的财产法:探寻NFT规则》作了书面交流。他认为,由于NFT是元宇宙的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NFT正在成为构建元宇宙内部交易系统的关键中介,元宇宙的商品体系及虚拟交易系统需要广泛借助NFT的技术构建。NFT的法律规则由此成为元宇宙最重要的财产法。他指出,NFT的财产法规则包括了权利公示规则、权利主体规则、权利行使规则、权利保护规则。其中,权利公示制度是财产法规则的核心。但NFT在法律定位存在着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证券的争议。此外,他还讨论了NFT能否成为证券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针对《元宇宙安全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了书面交流。他认为,产业界对于元宇宙安全风险的理解多为社会活动或社交方式的异化:一是元宇宙会引发新一轮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问题。二是算力资源紧缺,现有基础设施或将无法支撑全球或全国规模的元宇宙空间运作。三是垄断危机,即互联网巨头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而各自打造相对封闭的技术生态,进而导致技术发展滞缓。四是伦理风险,过度沉迷虚拟世界而加剧社交恐惧以及虚拟身份对现实伦理的突破。五是知识产权体系崩塌,既包括人机交互产生的内容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作品”,也包括以NFT为代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他指出,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本次论坛还为东方法学新锐奖(2022)以及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和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征文获奖代表颁奖。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主任王文军、上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辑、《东方法学》副主编曹培雷,为东方法学新锐奖(2022)获奖代表颁发了获奖证书。抖音集团数据及隐私法务负责人、高级总监田申、上海市期刊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莫淑江、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郑少华、上海体育学院期刊中心主任、编审吴坚、科大讯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谢何,为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和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征文获奖代表颁发了获奖证书。
原标题:《元宇宙:适用人类规则的数字世界|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9744905